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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双辽市,住双辽市**镇**村**屯,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4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其车牌号码为吉C****5的小型汽车,由公主岭市玻璃城子镇前往双辽市玻璃山镇,行驶至明沈线永加乡街里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所送刘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5.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系偶犯、初犯,认罪态度良好,醉酒程度较低,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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