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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115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011985********,**,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2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0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浙FF2****小型普通客车(非营运)行驶至嘉兴市南湖区七星街道七大公路和顺路路口北侧200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血液内含乙醇113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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