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天成检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510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镇**村**组,现住址为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镇**村**组**号,2020年7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号灰色雷克萨斯小型轿车沿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煎茶镇清溪路二段向成仁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清溪路二段131号门前路段时因发现前方执勤民警设置的酒驾专项整治点,遂心存侥幸靠边停车并进入对面街道122号店铺。数十秒后,执勤民警赶到该店铺内将其挡获,刘某某态度配合且无过激行为。经检测,刘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16.2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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