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值班律师胡燕,四川方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F*****小型汽车从什邡市紫熙农家乐往什邡市隐峰镇方向行驶,行至什邡市马井镇105省道48KM处时被什邡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拦停检查,民警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进行酒精检测,结果为141mg/100mL。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带到什邡市第二医院抽血留检。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06.5mg/100ml。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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