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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现住南江县**街道**街**市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日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川******号小型面包车,由南江县集州街道红塔新区至下河街方向行驶。20时3分许,当车行至滨河路818土鸡馆门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现场对其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7.5mg/100ml。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刘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5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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