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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翠检二部刑不诉〔2020〕16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71976********,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镇**村**组**号。因本案,经宜宾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3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宜宾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13日交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12时0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川******普通两轮摩托车从翠屏区白花镇经自宜路往宜白街方向行驶,行驶至白宜路13公里400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结果为104mg/100ml,经检验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92.2mg/100ml。被不起诉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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