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屏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91985********,汉族,本科文化,四川屏山县人,屏山县**镇中心学校教师,住四川省屏山县**镇**大道西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屏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2日晚上1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川Q6****号轿车从屏山县屏山镇安康小区外出发,在屏山镇大成小区外搭载一人后往王府井方向行驶,23时15分行驶至仁和街与君山大道交叉路口时,被屏山县公安局特巡警查获。经依法抽血送检,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95.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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