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检公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建筑工人,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遵义县**镇**村**组,现住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3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6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岳池县天平镇回龙水库岸边饮酒后驾驶琼A3****小型客车从回龙水库到鱼峰乡,该车行驶至天平镇金龙庙村4组乡村公路段被民警查获,现场对其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乙醇含量93.1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岳池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广安市世纪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刘某某血液样本中检验出的乙醇含量为82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且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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