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1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90********,汉族,大学文化,四川省广汉市人,住广汉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广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20时5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F3****的黑色奥迪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广汉市南兴镇九高路6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挡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对案件事实供认不讳。经鉴定,在刘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挡获经过;被告人的讯问笔录;证人马某某的询问笔录;被告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驾驶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