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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锦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4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单元**住成都市锦江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朋友在成都市成华区双庆路一餐馆吃饭喝酒。结束后刘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紫色小型轿车,从该处出发沿二环路东四段由万年场往牛市口方向行驶。次日0时07分,当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二环路东四段36号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样乙醇浓度为151.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如实供述、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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