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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5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巷**号**栋**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米易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经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4日22时52分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川******号小型客车搭载一人,由本市东区螺丝嘴往十九冶工安家属区方向行驶,当车行至东区枣子坪下街三岔口门岗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5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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