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泸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84********,汉族,高中文化,粮农,个体户,出生地四川省泸县,户籍所在地泸县**镇**村**组**号,现住泸县**街道**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泸县草街新视界影视中心门口,经草街、西街、志成路行驶至惠济路老梁才学校门口路段处,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刘某某当日血中乙醇含量为130.0mg/100m1,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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