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蓬检一部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四川省蓬溪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85********,汉族,专科文化,蓬溪县**联**,现住四川省蓬溪县**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2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川******小型轿车在蓬溪县赤城镇锦阳路处被执勤民警查获,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后带其至蓬溪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两支并送检。经鉴定,所送检的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