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二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镇**社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金堂县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金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 日14 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在金堂县赵镇环岛路被执勤民警挡获。经提取刘某某的血液样品送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检验,其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22.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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