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头市固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检公诉刑不诉〔2020〕Z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2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住包头市固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固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7日被固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固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1日被固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1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蒙BC****号小型轿车沿国道210线由南向北行驶至231公里加18米处,在躲避其他车辆过程中其所驾车辆驶入道路两侧路基下,造成车辆损坏之道路交通事故。经包头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案发时的血中乙醇含量为116. 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内蒙古包头市固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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