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同检二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2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火车站南侧平房。政治面貌:群众。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23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未注册电动车,行驶至大庆市大同区林庆路林源火车站东100米公路处时被邱某某驾驶的本田吉普车(车牌号:黑E****0)撞倒,刘某某受伤,经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同大队认定,邱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送检的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0.9mg/100mL。经大庆市第三医院鉴定:刘某某属于精神发育迟滞。
本院认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刘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虽发生交通事故,但刘某某无责任,未发生严重后果。且刘某某精神发育迟滞,生活困难,没有经济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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