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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同检二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2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火车站南侧平房。政治面貌:群众。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23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未注册电动车,行驶至大庆市大同区林庆路林源火车站东100米公路处时被邱某某驾驶的本田吉普车(车牌号:黑E****0)撞倒,刘某某受伤,经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同大队认定,邱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送检的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0.9mg/100mL。经大庆市第三医院鉴定:刘某某属于精神发育迟滞。

本院认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刘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虽发生交通事故,但刘某某无责任,未发生严重后果。且刘某某精神发育迟滞,生活困难,没有经济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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