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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刑不诉〔2019〕4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决定,于2017年9月13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12日被解除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1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0月1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3日12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无驾驶

证醉酒后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沿普兰店区乐甲街里,由东向西行驶至刘勇家前路口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潘文斌驾驶的辽B****2号小型客车相撞,致刘某某受伤。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中乙醇含量188mg/100ml,系醉酒驾驶。经大连第七医院精神疾病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目前无受审能力。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受伤后患*****,无受审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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