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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里**号,住天津市东丽区**园**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审查查明:2020年6月10目20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津N****9的白色风神牌轿车,沿本市东丽区海欣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昆俞家园北门门前处被查获,经司法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77mg/100ml,系醉酒。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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