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60********,汉族,中技文化,退休,住天津市河东区**路和**(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里**号楼**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D****9的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河东区广瑞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试验楼12号楼前时,被交通警察拦检查获。经天津市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于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血样检验鉴定意见;
5.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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