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一部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9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街**路**号,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街**小区**号楼**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4日22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牌照为号津L****7的泓锋泰牌厢式货车,沿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街健安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港中路交口时,被执勤民警拦检。经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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