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奉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61981********,汉族,大学本科,职业:山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现住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奉新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6月25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20时25分许,在奉新县**道**路段,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奉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秩序股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93g/100ml,对刘某某血液乙醇含量检测,鉴定为102.65mg/100ml。到案后,刘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刘某某血液检测乙醇含量低于120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符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中第五点规定的可以相对不诉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