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检刑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35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3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冀E*****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威县**村北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邢台县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5.1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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