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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环检公刑不诉〔2018〕8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21992********,汉族,初中文化,系威海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梁山县**镇**村**号,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镇**小区**号楼**室。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11日被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8年7月21日21时许,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威海市古寨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花园中路交叉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3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以上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证实。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2月2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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