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二部刑不诉〔2020〕18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娄底市娄星区**镇**村**组,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街道**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月12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同年10月1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0月12日以娄公(二)诉字[2020]0200号起诉意见书将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3日20时48分许,刘某某持C1型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湘******号大众牌小型汽车,从**镇其家中驶往娄星区**街道**小区,途径娄底城区新星南路与湘中大道交叉路口地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抽血检测,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21 mg/100ml 。
2020年6月23日,刘某某被交警查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查获经过、血液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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