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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盐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曾用名无,女,198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12726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盐池县,住宁夏盐池县****小区**,无前科。2020 年4月7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盐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6日2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宁C****7号“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盐池县花马池镇花马池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西花园小区南门口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5mg/100ml,已到达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具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吴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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