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宁都县**镇**号,住宁都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晚8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与朋友刘某乙等人在东方名城小区后“高老庄”酒家吃饭,期间刘某甲喝了二两杨梅酒、两瓶啤酒。当晚8时50分许,刘某甲驾驶赣******号小型轿车前往宁都县竹笮高速路口接朋友,途经梅江镇凌云大道东方丽都小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被依法抽血送检。经鉴定,刘某甲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05.4mg/100ml。到案后,刘某甲如实供述了醉酒驾驶的经过。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刘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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