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安检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六安市,公民身份号码3424211969********,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地址为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开发区**道**组**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7月22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皖N*****号小型轿车,沿本市金安区**镇长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胜利路交叉口处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犯罪前科查询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韩某某、张某某证言;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构成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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