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7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凤阳县**镇**村**栋**单元**室**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0日20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皖******小型轿车从凤阳县**镇**路**酒店行驶至凤阳县**道**门口时,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都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mg/100ml。
案发后,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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