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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新乡市卫辉市人,住河南省卫辉市****17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太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21时45分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皖******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太和县**路与**路交叉口时,被太和县三角元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刘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27.3mg/100ml,系醉驾驶。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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