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19〕3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84********,汉族,大学本科学历,寿县**局职工,中共党员,住寿县寿春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21时9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皖NA***L号小型轿车沿324省道行驶至寿县安丰镇西街路段,被寿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其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4mg/100ml,民警遂将刘某某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等书证;2.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向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