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来检公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寿县人,身份证号码342422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挖掘机司机,住安徽省来安县**镇**小区**园**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镇**村门**组)。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7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皖M*****号小型越野客车,从来安县汊河镇老街往汊河镇碧桂园城市花园行驶,行驶至汊河镇碧桂园外国语学校大门北侧约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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