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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泗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1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皖******号小型轿车,沿泗县**镇**乡村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镇**庄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6.4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20年4月29日主动到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驾驶证、前科证明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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