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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杜检检一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6021991********,汉族,大专文化,群众,个体,安徽省淮北市人,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二村,现住淮北市杜集区**村**栋**号。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志远,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22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皖FR****号小型轿车沿淮北市杜集区高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开渠广场至红绿灯路段时,被设卡的交警查获。经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核实材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等书证;

2.​ 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刘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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