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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颍检检一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0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皖******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路由西往东行驶至颍上县**乡**村**路段处被**交警中队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94.9mg/100ml,属醉酒范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该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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