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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屯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31981********,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现租住黄山市屯溪区**花园**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3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黄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黄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20时43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皖A****K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屯溪区龙山路路段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黄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8.4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记录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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