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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坝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11994********,苗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某某某某某某河组某某于2020年4月13日被贵阳市贵安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安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贵G****1号小型轿车从某某区某某乡某某安置点往某某区某某镇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某某区某某镇某某大道某某实验中学后门处时,与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苏M****1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5.37mg/100ml。经贵安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刘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刘某某积极赔偿王某某人民币3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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