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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安龙县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乡**村,现住安龙县**街道**村**镇**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查明佳,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2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未依法登记的“HUJ150-12型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安龙县**街道办事处**小镇二区往**小镇D区方向行驶。20时许,当行驶至**线(**-**)3公里***米处(小地名:**小镇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黔西南州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30.24mg/100ml。

同时查明,刘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于2020年11月4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写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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