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宕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现住宕昌县*镇*村*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10日被宕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0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A*****号江淮牌小型轿车,途径国道212线388km+100m处时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93mg/100ml。后抽取的血样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7.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院决定,可以自收到本院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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