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川检刑不诉〔2023〕2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301990********,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村**号,住宜川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23年5月22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宜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永强,宜川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宜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5月18日23时13分许刘某某酒后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宜川县滨江路东方小区楼下公厕向宜川县大广场真爱KTV方向行驶,路遇执勤民警发现其有酒驾嫌疑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后带至宜川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2023年5月22日经陕西延安瑞康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96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为初犯、偶犯,驾驶距离较短,认罪认罚,且经宜川县司法局评估,适用非监禁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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