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7051979********,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教师,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4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冀GL****号大众牌轿车,从**小区父母家吃饭喝酒后出来购物,沿钟楼大街由东向西刚驶出不久,在大新门路口处因酒后驾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鉴定为127.60mg/100ml。其对查获经过及酒精检测结果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系刚从小区驶出,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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