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州检刑一刑不诉〔2020〕12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21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南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村**号,住宣城市宣州区**小区**期**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汽车,从宣州区桂花园小区出发,当车行至圣俞路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3mg/100ml。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等出具的鉴定意见;
5.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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