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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宽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孟宪利,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4日20时20分许,刘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冀H*****的小型轿车从宽城满族自治县峪耳崖镇街里往峪金家园小区行驶,当行驶至某小学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75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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