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区检刑四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3221980********,汉族,高中文化,住江苏省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办事处**村**庄**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4日20时47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豫N*****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宿迁市宿城区埠子镇河滨北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2mg/100m1,已达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