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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91971********,汉族,高中文化,住寿宁县**镇**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执C1驾驶证)在寿宁县**镇**村**巷**号家中与父亲龚某某吃饭饮酒。次日10时许,刘某某驾驶闽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到**镇**山上帮父亲运输刚采摘的茶叶,途经**镇**小学后门附近路段时,被寿宁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84mg/100ml。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2.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虽车辆未年检且证照不符,鉴于其有普通残疾,醉驾发生于农时生产过程中,且系饮酒后隔夜驾驶,未造成实质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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