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尚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4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乡**村,现住尚义县**镇旧市场东面的平房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尚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被尚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尚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被尚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被尚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尚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和袁某某二人在位于**镇旧市场东面平房的家里喝酒,其间刘某某喝了大约半斤白酒,酒后,刘某某在家门前的车里休息至21时40分许,其独自驾驶自己的白色宝俊牌730汽车(冀G5****)准备回建材小区的楼房,车辆行驶至大青沟汽车站往东时遇到交警列行检查,经呼出气体检测为92mg/100ml。后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依法提取血样并送往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5.83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尚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