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301972********,回族,大专文化,东明县**职工,家住东明县**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东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9年8月30日22时37分许,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从东明县南华路三强鸽子店出发,沿南华路由北向南驶入站前路,然后沿站前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向阳路路口西约100米处时,被东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在送检的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6.9mg/100ml。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9年9月16日自动到东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3.视听资料执法录像;4.证人汤某某证言;5.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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