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夏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4231976********,汉族,大学文化,山东**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夏津县城区**街**号**幢**单元**号,现住山东省夏津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经夏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日被夏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夏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1日晚7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同事在城区华富楼饭店吃饭时饮酒。席间因刘某某患有******,家人通知其回家。当日21时1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离开饭店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在回家途中行驶至西城街与北城街丁字路口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化验,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酒精含量为129.1mg/100m1,为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抢救危重病人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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