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75********,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农民,住平邑县**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13时31分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汽车沿平邑县石都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火车站路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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