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阴检捕诉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4年3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4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址山东省平阴县**镇**村**号,2019年12月5日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陈胜利,山东鲁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平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14时39分,刘某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平阴县**镇**庄社区西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19.7mg/100ml,民警立即带其至平阴县骨科医院抽血备检。2019年8月30日,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2.3±4.3mg/100ml。
2019年9月24日刘某某主动到平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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