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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6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成武县××中学教师,现住山东省成武县**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9日20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悦顺科技”牌白色四轮蓄电池观光车沿成武县邦盛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街**段丁字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2.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频资料:现场查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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